(2008年1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6号公布;根据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第1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2次修正)
第六章 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
第五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由建设开发企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未按规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建设开发企业承担白蚁灭治责任。
其他房屋未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白蚁防治责任。
第五十一条 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商品房,在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白蚁灭治责任。
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其他房屋,在白蚁预防合同约定的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由原白蚁防治单位负责无偿灭治。
超出包治期限发生蚁害的,由房屋安全责任人负责灭治。
白蚁预防合同的包治期限10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防治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