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具有其强制性的特点,为员工购买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采取任何手段逃避这个义务都必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一,企业通过劳动合同来约定不为员工购买社保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依法缴纳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因此,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此项条款是无效的。
二,不为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
只要不是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三,试用期不缴纳社保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也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保。
风险
一、经济赔偿金
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
二,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一个法定义务,但有企业公司对这一块认识不是很深刻,有些为了减少企业运营成本支出,或者员工自己不愿购买社保,就采用私下与员工签订所谓的“自愿不办理社会保险”的协议,希望可以规避处罚,也有员工为了眼前利益,主动配合企业。其实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可取的,存在很大的用工隐患不说,企业有可能面临处罚。对这一点社保局是有明确规定的,无论员工自愿还是“被自愿”,均属无效协议,该协议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协议。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与员工的一个私下协议来豁免企业的法律责任,凡是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协议都是无效的。
其实企业节约用工成本的方法还是有很多的,未必需要铤而走险,首先不管员工愿意不愿意,需要上社保是必须的。但是很多城市的社保费居高不下,对于一些企业效益一般,而员工又很多的单位来说确实存在不小的压力,其实可以通过专业的人力资源公司提供解决方案来解决这一难题,以深圳为例子,很多企业与公司纷纷选择在深圳投保,为什么?
首先深圳是我国重要经济特区,生活水平偏高,各方面条件措施完善,在这种前提下,它的社保费规定是多少呢?
**成本类型:劳务工(66.4元:医疗+工伤+失业);
四险低成本类型:劳务工(402.4:养老+医疗+失业+工伤);
五险低成本类型:住院医疗(436.35: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
骏伯人力资源公司成立近12年来,深得社会各界及客户的认可,荣获“中国百强劳务派遣机构”、“广东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AAA信用等级”、“广东省劳动用工守法**企业”等诸多荣誉。历任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副会长单位等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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