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的高涨使居民财富更加不公,“房叔”、“房妹”事件层出不穷,有权势、富裕阶层占据着较多的房地产资源。中低收入阶层特别是年轻的工薪阶层,工资收入较低,资产积累较少,房价远远高出其家庭支付能力,购房更是远不可及的“梦”。即使能购房的新增就业人群,也是集父母积攒的财富于一起,甚至连养老看病的预防性资产也拿了出来。而在购买环节,特别是针对二手房市场的交易税,转嫁到房价款上,增加这些家庭的财务负担,同时也不利于盘活存量房地产和其**流动。
如何改革税收体制?这需要借鉴英国、德国等国家税收体制,探索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当前英国**的财政收入来源于资产税,没有其他任何税种,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在一个利益沉淀多年的社会,鼓励生产、经营、消费、流通等,减免所有环节的税收是大势所趋。当然,我国还没有到那一步,不过收入分配差距之大,财富积累固化之快,仍超出了我们的想象。
适当改革税收制度,推出资产税特别是房地产税,针对**消费、豪华消费、过多占有资源的人群征税,是未来的必走之路。进一步理顺和简化各项房地产税收政策,避免高交易税负向买方转嫁。同时,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权和事权关系,减少地方财政对土地收入的依赖。这些都是开征房地产税的相应措施。
上海、重庆等城市对房产税已经做了试点,向全国推广亦准备就绪。通常做法是扣除一定的人均住房面积或价值后,按累进税率征收。比如北京市人均住房面积为30平方米,平均房价为2.2万元/平方米,扣除人均价值66万元的房产价值后所有房产价值为应纳税额,假定100万元为一档,累进税率可以设定为0.5%、1%、2%和5%等若干档。无论拥有多少套住房,统一折价计算应纳税额。经营性房地产无扣除金额,可照此执行。有进必有退,同时取消一切与房地产有关的税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