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网络文化许可证/北京网络文化许可证/北京文网文许可证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审批
项目序号:
法定实施主体:市文化行政部门
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数量限制: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