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不等于股东不用缴纳注册资本。这项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
一是商事登记机关只登记公司的认缴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公司的实缴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二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非货币出资的缴付比例等均由股东自行约定,记载于公司章程,受章程约束;
三是股东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由公司对股东缴付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资;
四股东未依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应依法律和章程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先缴足注册资本,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并不是说注册资金就不用缴了,而是政府不再审计注册资金而已,这就从过去的政府监督转变为股东监督,认缴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还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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