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胎孩子”,有必要这样折腾人吗
外地在北京打工的青年张丽从怀孕3个多月的时候开始办理一胎准生证(即《生育服务证》),一直到怀孕7个月时才拿到证件,一共持续了4个月时间。有人对办理准生证的过程进行统计:盖章、签字40多个;接触单位10多个;接触工作人员60人;耗费时间两个月;花费人民币800多元。(11月7日《法治周末》)
上述统计数字可能为个案,但许多网民跟帖表示,他们的经历大致同报道所反映的情况。问题是,一对合法的青年夫妻,合法地生育**胎孩子,有必要那样折腾人家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计生条例》)所规定的领取准生证的程序,是否应当好好检讨和反思。
首先,《计生条例》的程序要求,大大降低了年青夫妇即将当上父母的幸福感。张丽即告诉记者,接到街道办事处说手续都齐了,可以办《生育服务证》了的电话时,原以为自己会很兴奋,但经过那一番折腾后,她已经有点麻木了,相信这有点代表性。在各地政府都把“创建幸福社会”作为施目标的当下,确有必要对《计生条例》的制度设计进行一番反思。
其二,《计生条例》的制度设计本身,也缺乏合理性、科学性。《计生条例》要求,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身份证和结婚证好说,可开出男女婚育情况证明着实有点难为人。现在的年青人,大学毕业后,大多在外地打拼几年,再恋爱、结婚、生子。有的工作单位还变换好几个,户籍所在地的有关单位常常以“我们无法知道你在外地是否已生孩子,这个证明没法开”为由(仔细一想还真有道理),而拒绝提供这个证明。或者让你证明来、证明去,从而避开自己出证有可能错误的法律责任。
其三,《计生条例》的程序规定,往往逼着当事人违法造假,或者拉关系走后门。本来生育**胎合理合法,却因为开出各种证明困难,倒滋生了拉关系、走后门、送礼行贿等不正之风;有的为规避章难盖的麻烦,干脆找办假的人员用“萝卜章”应付一切,以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的违法犯罪的方法来达到目的。
其四,有的地方**《计生条例》,不采取事前准生,而采取事后备案的做法,并没有出什么乱子,也证明《计生条例》的准生制度可以休矣。报道中提到广东省10年前即采取已婚育龄妇女领取服务证,怀孕**胎3个月后,持服务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怀孕等有关登记手续的办法;呼和浩特市的育龄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可以自由选择生育孩子的时间;育龄妇女怀孕期间,计划生育部门将提供有关的咨询和服务;育龄夫妇的孩子出生后60日内,应到常住地村(居)委会办理生育申报登记”。都是不错的做法。
笔者认为,《计生条例》应改进立法思路,借鉴广东、呼市的做法,废除行政许可方式,建立计生备案的制度;当然,严格查处超生等计生违法行为还是是事后审查的坚强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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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