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诉中,关于法院的文书送达在近五年,平均每年占3-6分。考查难度一般,其中电子送达方式是最常见的考查方向。
来,老规矩,我们先上个例题测试一下对本期考点的掌握程度!
经当事人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该做法是否正确?
小伙伴们思考一下。如果有了答案,那就来看看这道题的解析吧,检验一下自己的答案是否正确
解题思路与分析
本题比较简单,考查的是电子送达文书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送达**规定,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因此,本题中法院做法正确。
易错点分析
在本题中,还有一个容易命题的点,即法院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文书的,必须要经过受送达人同意,也就是说,如果接收文书的人不同意电子送达方式的,法院就不能采用电子送达。
除此之外,在考试中,对于电子送达还要注意以下两点:
1,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这三种文书的,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法院应当提供。
2,涉外电子送达,相对国内电子送达方式有所区别,涉外电子送达只适用于在我国无住所的当事人,并且涉外电子送达需要受送达人确认收悉才**哦。
资讯来源:万国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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