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则
1.1为了向公众提供失信事实、违反道德底线事实、违反社会责任底线事实和警示类信用信息,帮助人们识别和防范失信风险,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本标准所称黑名单信息,是指失信事实、违反道德底线事实、违反社会责任底线事实和警示类信息,包括行政调查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检测结论书、媒体的公开报道等。
本标准所称信息提供人,是指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提供黑名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本标准所称被记录人,是指黑名单信息中记录的作出不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本标准所称ICE8000信用机构,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信用机构,是指知识结构、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三方面符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要求,获得世界信用组织【WCO】的认证,在信用评价等信用执业工作中有权利和义务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以防范自身滥用信用评价等权利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各类信用公司等信用从业单位。ICE8000信用机构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会员单位,不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代理机构、下属机构。根据ICE8000信用机构的业务范围,ICE8000信用机构又可称为ICE8000征信机构、ICE8000立信机构、ICE8000培训机构、ICE8000管理咨询机构。
1.5黑名单信息的征集、发布、整理、查询、加注与删除,适用本标准。
1.6 黑名单信息的管理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监督的原则。
1.7世界信用组织[WCO]仅对黑名单信息提供人的身份进行形式审核和忠实记录,不对黑名单信息的真实性或正确性进行审核,信息内容仅供相关方参考,因黑名单信息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相关方自行承担,世界信用组织[WCO]不对此承担法律责任,世界信用组织[WCO]另有承诺或有证据证明世界信用组织[WCO]存在过错的除外。
1.8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9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黑名单信息的来源、添加
2.1黑名单信息的来源包括:
(1)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
(2)各类行业自律组织等民间组织;
(3)各类媒体;
(4)各类鉴证、检测类机构等第三方机构;
(5)依据《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标准》、《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标准》、《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信用通缉令发布)标准》添加的信用信息。
2.2世界信用组织[WCO]按黑名单信息的来源,确定来源可信度:
(1)信息来源方自己直接向ICE8000信息库添加的黑名单信息,为可信级别;
(2)世界信用组织[WCO]、ICE8000已立信组织、ICE8000信用机构征集转载的黑名单信息,或经过世界信用组织[WCO]、ICE8000信用机构进行来源核实的黑名单信息,为较可信级别;
(3)来源真实性未核实的黑名单信息,为或有级别。
对于或有级别的信息,因信息来源真实性未经核实,存在失实的可能性较大,请各方充分注意该信息的真实性。
2.3向世界信用组织[WCO]申请添加黑名单信息,应撰写《黑名单信息添加申请书》。
《黑名单信息添加申请书》应符合以下形式要求,否则申请无效: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应作出以下承诺与保证,并附加良心誓言条款:
A、承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黑名单信息管理标准》;
B、承诺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添加黑名单信息;
C、保证自己不昧于良知、不歪曲事实、不捏造事实、不隐瞒重要事实、不使用侮辱字词、不发表非法言论;
D、承诺自己独立承担责任与结果;
E、承诺使用自己的真实名称、姓名提交黑名单信息;
F、承诺自己联系方式是真实**的;
G、保证申请添加的信息符合黑名单信息的来源条件。
(2)书写应符合以下格式和要求:
A、标题应与黑名单信息内容具有一致性,如果为媒体报导,应与媒体报导的文章标题一致。
B、内容中应显著标明:本文书适用标准、申请人及联系方式、黑名单信息来源、黑名单信息内容、附加良心誓言条款的承诺与保证、良心宣誓人与申请人落款。
C、附具黑名单信息原件及证据影印件。
2.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可以根据《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家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信用信息发布标准》直接添加黑名单信息。
世界信用组织[WCO]工作人员、ICE8000诚信组织、ICE8000信用机构根据世界信用组织[WCO]的授权,在对黑名单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后,直接添加黑名单信息。
2.5黑名单信息的利害关系人或任何知情人,可以依据《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标准》、《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标准》、《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信用通缉令发布)标准》添加的信用信息,也可以按以下程序申请添加黑名单信息:
(1)申请人撰写《黑名单信息添加申请书》,并准备黑名单信息影印件。
(2)通过ICE8000诚信管理软件,将《黑名单信息添加申请书》和黑名单信息影印件,发送给世界信用组织[WCO]。
(3)世界信用组织[WCO]收到后记录为“来源真实性未核实的黑名单信息(秘密)”,然后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合格且来源真实的,按来源条件添加到相应的黑名单信息库;世界信用组织[WCO]难以对其来源真实性进行核实的,仍记录为“来源真实性未核实的黑名单信息(秘密)”;世界信用组织[WCO]发现来源不真实的,立即予以删除。
第三章 黑名单信息的删除、异议加注、改正加注
3.1黑名单信息添加后,符合以下免责条件之一的,被记录人可申请删除该信息:
(1)有显而易见的证据或理由证明,失信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引起的;
(2)有显而易见的证据或理由证明,被曝光人对失信违约事实在主观上没有过错。
3.2黑名单信息添加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删除该信息:
(1)黑名单信息被原始提供方书面确认或正式声明不正确的;
(2)黑名单信息被法院判决书或其它显而易见的证据证明是错误的。
3.3有证据证明黑名单信息部分失实的,或有显而易见的理由和证据证明黑名单信息存在错误可能的,可申请异议加注,世界信用组织[WCO]将相关证据或理由加注到黑名单信息中,供信息阅读人参考。
3.4有证据证明被曝光的单位或个人已改正了黑名单信息中的失信行为或正在积极改正该失信行为的,可申请改正加注,世界信用组织[WCO]将相关证据加注到黑名单信息中,供信息阅读人参考。
3.5申请世界信用组织[WCO]删除黑名单信息(\异议加注\改正加注)应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签署的《附加良心誓言条款的黑名单信息删除(\异议加注\改正加注)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A、申请人、申请删除信息的标题和网址、删除原因(\异议加注原因\改正加注原因);
B、承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黑名单信息管理标准》;
C、承诺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申请删除黑名单信息(\异议加注\改正加注);
4、保证自己提供的证明资料和联系方式是真实的。
(2)申请人应按以下要求提交自己的身份证明:
A、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交本单位注册证书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有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名、复印时间,并注明“本件与原件复制无误、原件存我处或某处,本件仅用于ICE8000”的字样。
B、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应有本人的签名、复印时间,并注明“本件与原件复制无误、原件存我处或某处,本件仅用于ICE8000”的字样。
(3)申请人应按以下要求,提交符合黑名单删除(\异议加注\改正加注)条件的证明材料:
A、该证明资料来源方为单位的,应由该单位加盖公章,并由该单位经办人签字,同时注明**的联系方式;该证明资料来源方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同时注明其**联系方式。
B、该证明资料一般为原件,原件确无法提供的,可提供证明资料的复印件,但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复制无误、原件存我处或某处,仅用于ICE8000”的字样。
资讯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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