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则
1.1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促进社会诚信行为及奖励归属的鉴定,适用本标准。
1.5促进社会诚信行为及奖励归属的鉴定,遵循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
1.6为防范道德风险,鉴定申请人应提供信用身份证或者**的身份证明并建立信用档案。
1.7世界信用组织[WCO]鼓励和支持人们真诚的表扬、赞美、感谢他人。
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应积极践行促进社会诚信行为,应积极奖励促进社会诚信行为。
1.8对促进社会诚信行为的奖励包括现实奖励和信用奖励。
本标准所称恶意失信行为责任人,是指作出恶意失信行为且未改正或修复的单位、个人、地区。
本标准所称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是指作出严重失信行为且未改正或修复的单位、个人、地区。
本标准所称组织,包括:各类单位、个人、地区。
本标准所称高层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监事会成员及监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等相应级别的工作人员。
本标准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名义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决策系统****人,但因各种原因而实际支配单位行为的人员。
本标准所称ICE8000信用机构,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信用机构,是指知识结构、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三方面符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要求,获得世界信用组织【WCO】的认证,在信用评价等信用执业工作中有权利和义务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以防范自身滥用信用评价等权利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各类信用公司等信用从业单位。ICE8000信用机构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会员单位,不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代理机构、下属机构。根据ICE8000信用机构的业务范围,ICE8000信用机构又可称为ICE8000征信机构、ICE8000立信机构、ICE8000培训机构、ICE8000管理咨询机构。
本标准所称现实奖励,是指行为人因其促进社会诚信行为而立即得到的物质回报和发展机遇,主要包括奖金、升职、提薪、增加采购量等,该奖励由利害关系人依据有关制度、合约或惯例等作出,该奖励值的大小与促进社会诚信行为为利害关系人带来的实际价值和利害关系人的行为习惯密切相关。
本标准所称信用奖励,是指行为人因其促进社会诚信行为得到的精神回报和潜在机遇,主要包括心理愉悦感、荣誉感、自豪感、信誉、社会尊重、潜在发展机遇,该奖励因信用信息的真实传播而得以实现,该奖励值的大小与信用信息传播的速度和社会道德、公众的价值取向密切相关。
本标准所称重要事实,是指对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有重要影响的事实。
1.9依据本标准出具的鉴定意见,仅为在假定证据资料真实且正确的前提下作出的原则性鉴定意见。对一项行为是否诚信及奖励归属的实质性鉴定意见,按《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进行裁决。
对于促进社会诚信行为及奖励归属的原则性鉴定意见,应注明“原则”字样。
无论是原则性鉴定意见还是实质性鉴定意见,均属于根据假定的事实或真实的事实发表的观点,仅供各有关方参考。并且,鉴定意见不能替代相关方自身的独立思考与独立判断,相关方应**地、理性地阅读鉴定意见,自行决定其参考价值,并独立承担因断章取义等误读的后果。
1.10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11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促进社会诚信行为的标准
2.1直接或间接地教育和规劝失信行为责任人改正失信行为、惩诫失信行为、奖励诚信行为等奖善惩恶的行为,均应鉴定为促进社会诚信行为,行为人及相关受奖人应被鉴定为促进社会诚信行为人。促进社会诚信行为尤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举的行为:
(1)积极劝诫关联组织、合作伙伴等遵守诚信原则;
(2)国家机关积极教育和劝诫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诚信原则,对拒不改正的恶意失信行为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及其关联组织、合作伙伴,加强调查与监督,以防范其从事其它违法行为、以防范其进行利益输送、以防范其继续为害社会;
(3)不向恶意失信行为责任人或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及其关联组织、合作伙伴购买产品、服务;
(4)不向恶意失信行为责任人或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及其关联组织、合作伙伴销售产品、服务;
(5)不聘用恶意失信行为责任人或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及其关联人员、合作人员;
(6)不与恶意失信或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及其关联组织、合作伙伴进行其它商业合作;
(7)不为恶意失信行为责任人或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及其关联组织、合作伙伴提供其它[人道主义以外]的支持;
(8)对于作出诚信行为、诚信关联行为、促进社会诚信行为等善举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物质或精神奖励;
(9)其它促进社会诚信的行为。
2.2促进社会诚信行为本质是一种[承担社会责任行为]。促进社会诚信行为虽然不是诚信行为,促进社会诚信行为人虽然未直接从事诚信行为,但是,促进社会诚信行为人对诚信行为有着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或重要影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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