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失信关联行为及责任归属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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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ICE8000-095-20090531-20160202-18)
(本标准)书写人:方邦鉴;提案人:方邦鉴;审议机构:世界信用组织信用标准委员会;效力等级:行政决议
**章总则
1.1为了防范失信行为责任人利用法人主体的独立法律地位,逃避信用责任;同时,也为了避免信用惩诫措施涉及无辜;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失信关联行为及责任归属的鉴定,适用本标准。
1.5失信关联行为及责任归属的鉴定,遵循客观、公正、合理、过错的原则。
1.6为防范道德风险,鉴定申请人应提供信用身份证或者**的身份证明并建立信用档案。
1.7世界信用组织[WCO]支持人们在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的原则下,追究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的信用责任。世界信用组织[WCO]鼓励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积极改正失信行为或对失信行为进行积极补救。
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不得从事失信失联行为。
1.8失信关联行为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本标准所称关联、关联关系,是指组织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控制、被控制关系、其它有重要影响的各种关系。
本标准所称组织,包括:各类单位、个人、地区。
本标准所称失信行为责任人,是指作出失信行为且未改正或修复的单位、个人、地区。
本标准所称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为其失信关联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制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该责任因当事人及/或国家部门的**控诉得以承担,属于法律惩诫。
本标准所称信用责任,是指行为人为其失信关联行为所应承担的名誉损失、机遇损失与心理代价,该责任因信用信息的真实传播而得以承担,属于社会惩诫。
本标准所称高层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监事会成员及监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等相应级别的工作人员。
本标准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名义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决策系统****人,但因各种原因而实际支配单位行为的人员。
本标准所称ICE8000信用机构,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信用机构,是指知识结构、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三方面符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要求,获得世界信用组织【WCO】的认证,在信用评价等信用执业工作中有权利和义务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以防范自身滥用信用评价等权利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各类信用公司等信用从业单位。ICE8000信用机构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会员单位,不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代理机构、下属机构。根据ICE8000信用机构的业务范围,ICE8000信用机构又可称为ICE8000征信机构、ICE8000立信机构、ICE8000培训机构、ICE8000管理咨询机构。
1.9依据本标准发表的鉴定意见,仅为在假定证据资料真实且正确的前提下作出的原则性鉴定意见。对于失信关联行为及责任归属的实质性鉴定意见,按《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进行裁决。
对于失信关联行为及责任归属的原则鉴定意见,应注明“涉嫌”字样。
无论是原则性鉴定意见还是实质性鉴定意见,均属于根据假定的事实或真实的事实发表的观点,仅供各有关方参考。并且,鉴定意见不能替代相关方自身的独立思考与独立判断,相关方应**地、理性地阅读鉴定意见,自行决定其参考价值,并独立承担因断章取义等误读的后果。
1.10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11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失信关联行为的标准
2.1注意到,如无相反理由,人们通常会合理地认为关联组织之间的商业行为与商业信誉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互影响。因此,具有良好诚信意愿的组织,往往积极督促其关联组织避免作出失信行为或及时改正失信行为。
也注意到,一些人通过操纵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组织从事失信行为,谋取失信收益。
还注意到,一些组织的失信行为收益,最终由其关联组织分享甚至独享。
劝诫关联组织弃恶从善,并拒绝享用关联组织输送的失信收益,是每一个地球人理应担当的社会责任,该社会责任可称为[不容恶],属于社会责任的**标准内容,是每一个人、单位、地区均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容。如果人人都拒不承认或者人人都拒不承担该社会责任,人类的道德根基将受到侵蚀,人类福祉将失去保障。
综上所述,与失信行为责任人有关联的组织,有义务督促和劝诫失信行为责任人改正失信行为,有义务拒绝享用关联组织输送的失信收益,以证明自己没有谋求或分享失信收益。
2.2一个组织与失信行为责任人存在关联关系,在接到第三方的劝善函或相关函件后,如果仍然不积极督促和劝诫失信行为责任人改正失信行为,或者坚持享用关联组织输送的失信收益,则这种不作为或消极行为,就属于对关联组织失信行为的容忍,该容忍行为即属于失信关联行为。该组织及相关信用责任人,则属于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
2.3失信关联行为本质是一种容恶行为,是一种[拒不承担社会责任底线行为]。失信关联行为虽然不是失信行为,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虽然未直接从事失信行为,但是,基于如下理由的部分或全部,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在其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信用身份被取消之前,其诚信意愿和商业品行,值得利益相关方充分警惕,并谨慎与之交往:
(1)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对失信行为往往有着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
(2)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可能是失信行为的实际受益人或潜在受益人;
(3)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可能是失信行为的幕后策划者;
(4)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可能是失信行为的幕后支持者;
(5)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可能是失信行为责任人行骗技术的学习者、传承者、预备队;
(6)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可能是失信行为责任人设计的行骗道具;
(7)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受失信行为责任人的控制或影响,有可能复制或变相复制已获利的失信行为,也有可能从事其它失信行为。
2.4对失信行为责任组织有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组织,如果该组织接到第三方的劝善函或相关函件后,失信行为责任组织并未改正相关行为,则视为存在容忍行为。
2.5对失信行为责任组织无控制权的组织,如果该组织接到第三方的劝善函或相关函件后,及时签署《不容忍关联组织【涉嫌恶意失信行为】声明与承诺》,则不视为存在容忍行为,另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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