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民生改善,发布《新乡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通知。主城区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设置电梯的地面四层及以上既有住宅,且加装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红线范围内适用于本意见。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遵循“业主自愿、社区引导、充分协商、保障安全”的原则,以栋(单元)为单位进行,需经本栋(单元)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由本栋(单元)同意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作为申请人,负责组织协调意见统一、方案制定、协议签订、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可书面委托1-3名业主或产权单位、电梯企业、物业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由加装电梯业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所在楼层受益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后一年内,业主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申请使用业主分账户中的维修资金。
支持各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通过“企业投资、受益业主付费”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加装电梯工作;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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