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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拓展
产品详情: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一文,主要针对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进行以下三方面的明确:一、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所得,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时,得以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三、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关于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是大家最关注的焦点之一。由于很多朋友都不知道股权转让该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因此,本篇文章就为大家整理了跟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税有关的政策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凡网信息技术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优先”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限售股减持、节税筹划等产品和服务。欢迎广大客户惠顾!官网地址:www.58jieshu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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