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经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性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因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原因欠缴社会保险的月份,不给予当月的补贴,补贴期限给予顺延。
(二)补贴标准。
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
(三)补贴期限。
同一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申领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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