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2、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3、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4、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5、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6、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7、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8、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9、违约责任;10、争议的解决方式;11、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特许经营合同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其立法的原由在于其涉及面广、可能金额较大、履行期限一般较长,且行政管理方面需要备案,因此,避免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故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其次,从特许经营合同上的条款罗列来看,也便于签约当事人对应拟定合同文本。
对于合同的条款,一般是特许人制定的格式条款,那么对于被特许人如果没有委托律师审查合同的话,需要关注特许的范围、特许收费的项目、特许培训的期限、次数、违约责任是否公平合理、特许人的广告营销费用摊分、特许店面选址的归属、特许店面分布的范围以及限制等等。
常见的特许经营纠纷集中在:特许人招商许诺的条件跟签订合同约定的条款不同、特许区域管理混乱导致被特许人之间恶性竞争、特许店面选址责任归属不明、特许合同签订后增加了许多额外的收费项目、特许培训不到位、特许经营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承担约定不清、特许经营涉及供货、换货的时间及责任不清、特许合同违约责任过重或者不合理等。因此,如果被特许人在未签订特许合同之前且特许费用较高时,建议咨询律师,甚至委托律师审查、修改合同,避免支付了高额的特许费用又签订了不合理的特许经营合同后陷入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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