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随着烟台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注册资源减少,以傍**为目的的商标恶意申请行为时有发生,以转让注册商标牟利而非实际使用为目的的商标囤积注册行为大量出现。
2.当前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对于恶意抢注界定仍未明晰,同时对于抢注行为的后果性规定仅仅为驳回申请或是宣告无效,无法**地对恶意抢注者进行惩罚与警示。
3.遏制电商领域的商标抢注行为,不仅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事情,还需各部门多方合力综合治理。司法若能够证明属恶意注册,就应不支持侵权定性,不支持赔偿,让这种人无利可图。
国家知识产权局方面称,这些非正常烟台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破坏营商环境,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强烈呼吁应尽快予以遏制。为什么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屡禁不止呢?这可能与“既有法律规定确实不是那么清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恶意抢注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则有很大关系。我国在对“在先使用”的保护上设定了限制条件,即同时要求有一定影响。
友情提示,应该为烟台商标注册设定限制,即必须要有使用意图,如果注册时还没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等,可给出一定的宽限期,超过宽限期即可通过一定程序对商标权予以剥夺。另外,当前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对于恶意抢注界定仍未明晰,同时对于抢注行为的后果性规定仅仅为驳回申请或是宣告无效,无法**地对恶意抢注者进行惩罚与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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