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的特征之一,就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出让特许经营权,并收取相应的费用作为授权许可的报偿。
那么,如果一个企业以前也在从事特许经营,现在面临《条例》的要求,改为不再向加盟者收取特许经营费用了,即所谓的“零加盟费”,那么,是否能说这个连锁经营体系就不是特许经营体系呢?这是《条例》颁布后,出现频率最多的法律咨询。咨询者意图非常明显,就是要以不收取加盟费继续从事连锁经营,而又能规避《条例》的限制。
要回答以上设问,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在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时,特许人向被特许人销售的是什么?被特许人向特许人交纳加盟费、培训费、经营指导费等特许经营费用购买的是什么?这些既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开始特许与加盟时面临的基本问题,也是特许总部构筑特许经营体系、加盟者选择投资项目时的核心内容。其次,任何经济活动以及为保障经济活动正常运营的双务合同关系的设定,都存在着对价关系。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总部向被特许人收取加盟费,并不是获得特许经营授权对价给付的**来源。可以说,即使在零加盟费的情形下,特许总部仍能通过一定途径和方式获得对价给付。所以,并不能依靠是否收取加盟费而判断是否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关键是要看其经营模式、特许组合与实际对价关系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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