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费用处理是特许经营合同常见的纠纷之一。
1、合同履行完毕
加盟费、权益金等从性质上讲是入门费,不能等同于预付款或其他费用。可以说是被特许者获得特许经营资格的代价,付出这种代价后才有了依托特许经营体系,享受他人成功的经营模式,实现资本原始积累和低成本扩张的可能。因此加盟费、权益金等各种使用费在合同履行届满时一般情况下不存在返还问题。
保证金、品牌履行金等的处理一般依据“被特许者违约则不予以返还,反之则返还”的处理原则。
推广宣传费用主要是根据双方的约定履行,如果虽没有推广或者说还有剩余,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合同履行完毕时剩余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目前的审判实务中,若因被特许者自己的原因导致加盟费的价值不能实现,合同解除时,特许人收取加盟费不予返还。如果是特许人的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在诉讼中一般会判决特许人返还加盟费。如果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则根据双方的约定决定是否返还。没有约定的,一般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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