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于格式合同具有比较大的法律风险,建议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尽可能不要使用格式合同。
虽然特许人要保持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但不同的加盟商,其具体的情况是不同的,存在着较强的区域化特征。另外,特许经营合同虽然通常由特许人制订,但是被特许人还是有一定的“讨价还价”的余地。因此,特许经营合同不必然都是“格式条款”。特许人在制作合同文本时,完全没有必要使用格式文本,可以就合同的全部内容与被特许人进行协商完毕后,再打印和签署合同文本,从而**避免格式条款的风险。
(二)为了避免格式条款的风险,特许人可以设计可选择条款。
所谓可选择条款,是指由特许人制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体例,在合同内容上区分必备条款和选择条款的一种合同结构。使用时,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就可选择的合同内容与特许人进一步协商,**确定合同文本内容。使用选择性条款后,合同文本符合合同法所确立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该合同条款不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从而**避免格式条款的风险。
(三)为了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即使特许经营合同中的某些条款需要运用格式条款,特许人也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公平、合理确定特许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来拟定格式条款。
1、特许人在制订格式条款时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尽量避免有违公平原则的条款出现。比如,有的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在任何情况下,加盟金均不退还”、“总部的培训老师及开业辅导人员出现工伤,由加盟商负责”、“加盟商应该遵守特许体系的管理制度,总部有权对特许体系的管理制度随时进行修改并不再通知加盟商”或“总部拥有对本合同的解释权”等条款,就有违公平原则,有可能会导致该条款无效。
2、建议特许人在信息披露时,对特许经营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或者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由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一份“特许经营合同特别提示和说明”的文件,并经被特许人签署后,由特许人妥善保管。
3、采用合理方式提示和说明。采用在通常情况下能够引起被特许人注意的方式对被特许人进行提示和说明,如采用特殊的字号、字体、颜色或者采用加下划线等方式,也可以在特别条款下方单独签字确认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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