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加多宝集团在北京召开媒体说明会。加多宝表示将向**人民法院上诉,一审判决因加多宝的上诉而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在 “红罐之争”关键性的问题商标与装潢是否可分离的问题上,加多宝再次称知名商品装潢和商标可分离。
加多宝集团已启动上诉程序 称一审判决无效
12月19日, 广东高院一审宣判加多宝与广药的“红罐之争”,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被判构成侵权,并赔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亿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
22日,加多宝集团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谁创造谁拥有这是恒古不变的道理,法院不能因为我们曾租赁过广药的商标,就把我们自主创造的红罐包装装潢判给它,这样的逻辑太荒谬。同时,广东省高院在此前曾做出终审判决,红罐包装装潢权属于加多宝,然而今天又做出截然不同的结果,这是加多宝不能接受的,我们已依法提起上诉。”加多宝董事长办公室总监冯志敏在发布会上表示。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红罐包装装潢案代理律师姚欢庆在发布会上表示,一审在几个方面有几个角度值得探讨,“法院一审二审查明了,商标权属于广药集团。在二审的判决里面明确确认红罐的包装装潢属于广东加多宝,大家知道无形财产权或者通过登记制度来解决或者通过法院来确认,法院在已经确认了事实的情况下,再讲这样的权力用内部关系的说辞,这样一种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直接通过自己的判决直接判给了广药集团,这实际上违反了裁判自律。”
加多宝集团党委书记庞振国表示,加多宝已经启动了上诉的程序,只要是在上诉的阶段,在**院的结果出来之前,一审的判决都是无效的,所以我们继续合法生产经营。
商标与装潢是否可分离是焦点 加多宝称知名商品装潢和商标可分离
据悉,广东高院审理认为,该两案所涉知名商品为“王老吉凉茶”,其特有包装装潢包括竖排的黄色字体“王老吉”、红色底色、图案等内容。在“王老吉”商标被许可给鸿道集团使用之前,该商标已是中华老字号和广东省****,在公众中已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而在红罐凉茶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王老吉”就承载着相应的巨大商誉和价值,这种商誉和价值是从广药前身开始一脉相传。
法官指出,尽管加多宝公司在后来确实对王老吉红罐凉茶知名度提高做出了贡献,但由此所产生的商誉仍然是附属于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的。而此时的“王老吉”商标已与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其他要素紧密结合、密不可分,一并构成包装装潢,换句话说,红罐包装是不能脱离王老吉商标而单独存在的。因此,广药集团在收回王老吉商标时,附属于涉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就应一并归还给广药集团。
海思知识产权在加多宝《不服广东省高院关于红灌包装装潢案一审判决的严正声明中》发现,加多宝认为,知名商品的商标和装潢是可以分离的,“在我国的大量司法实践中,认定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属于商品的先使用者和长期实际使用者,知名商品的装潢和商标是可以分离的,不随商标的转移而转移。”
在22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加多宝集团表示,1995年加多宝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先生亲自设计了以红、黄两色为主色调的金属易拉罐装潢。1996年加多宝率先使用了红罐并推出了**罐红罐凉茶,并于1997年获得国家专利局
外观设计专利。
中国人民大学附教授、红罐包装装潢代理律师姚欢庆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商品的包装装潢跟商标的知名度没有关系,跟它商品名称本身是不是特有的也没有关系。“比如夏桑菊颗粒是市场上到处都可以看到的商品,关键是包装装潢本身有特殊性,它就可以是知名商品,所以知名商品跟商品名称的特有性完全没有关系。具体到本案知名商品是什么,广东高院给出的结果是王老吉凉茶,这是非常明显的无视事实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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