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是一个颇时尚的话题,它和房地产的结合很容易让人联想起当年的合作建房。目前,我国对于**行业的监管还是相对空白,除非资金链断裂,一般不会有监管部门去触及类似的灰色地带。而此次看到的这个新闻中,出现了有律师事务所做房地产**项目的“监督管理”,还是想提醒一下:从事互联网金融服务,务必时刻绷紧警惕的弦。
众所周知,**法律风险中,最关键的是公众性规避。虽然2010年12月13日**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描述,为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但是,我国刑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都是建立在“重实质正义”的基础上的,如果有人恶意将陌生客户加入朋友圈,然后进行宣传诱导,在满足其他要件基础上,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加之,司法上对微信朋友圈的理解也有不同解释—究竟是私人交流还是公共场合?这有待更多案例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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