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管理模式是指总部与门店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合同契约等法律形式确定的,以合同契约的建立、延续和终止为两者关系的建立、延续和终止的依据。适用于特许连锁经营、自由连锁经营。
在特许经营体系中,总部在合同中规定门店必须按照其提供的经营模式包括商品、价格、陈列、服务、制作流程等进行经营,而门店可以拥有人事权、财权等一些权力。其特点是,契约中规定的权利完全集中于总部,而契约中没有规定的权利则完全分散到各门店。
契约管理模式的优点:
由于门店的所有权归经营者所有,经营者承担了全部的经营风险,因而能**限度地调动门店经营者的积极性。能享受到连锁经营进行资源整合所带来的规模效益,实现单店经营不能达到的效益。
在总部和门店的共同努力下,对品牌价值提升有交大帮助。总部在关键的经营模式方面对门店进行指导和监督,而不需要事无巨细的对门店进行管理,既节省成本,又有足够的警力研究连锁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契约管理模式的缺点:
由于门店管理人员不能由总部制定,一旦因管理者素质问题导致门店经营失败,会给整个连锁事业造成不良影响。门店的经营者拥有一部分权力,有事可能不完全按照总部的规定经营,这对统一的连锁品牌形象会产生不利影响。
若总部于门店产生矛盾和冲突,总部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去解决,甚至需要诉诸法律。当矛盾不能解决是,两者关系有破裂的危险。由于企业契约的时间限制,双方关系有事不会长久,经营会出现不稳定的情况。http://www.texu1.com/a/ziyuanliansuo/20180411/79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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