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和李女士2013年7月登记结婚。在结婚之前,由胡先生的父母出资,为胡先生在红桥区某小区买了一套住房,产权登记在胡先生名下。结婚后,妻子提出在房产上加名,胡先生同意了。没想到几个月后,妻子就提出离婚。胡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妻子的一半房产。一审法院驳回了胡先生的诉求。
胡先生认为,李女士离婚的想法由来已久,为达到分割房产的目的,才假装对自己好,骗取了自己的信任,并诱使自己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她的名字,从取得了该房一半的产权,因此他诉请法院撤销自己对李女士的房屋产权一半的赠与。庭审中,李女士则认为胡先生对自己的赠与是合法而自愿的,胡先生是因与自己的关系恶化以后,为了其获取**利益才提起诉讼的,此举的目的是污蔑自己,因此望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原告胡先生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变更为原告及被告各占50%的份额,被告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双方达成的《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该《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的。原告主张被告欺诈,但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法院不予采信。原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及后果等事宜理应知晓,故其所述存在重大误解一节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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