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随着国民经济的日益发展,工程基建项目也越来越多,要求工程设计也越来越规范。本人根据近几年所做电气设计及校审经验,结合工程实践,总结了一些在电气设计过程中常出现的问题,供大家借鉴和参考。
1.设计说明。只有通用说明部分,缺专用说明部分的内容,应补充说明建筑概况(包括楼层数、建筑高度、各层用途、建筑定性等),工业类建筑还应说明厂房或库房的生产性质及危险性等级(通用厂房应注明现设计按丙类厂房,且未考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若今后生产性质确定,需增加进一步消防设计,应由业主另行委托,并报消防部门审核),设计任务范围以及本建筑设计电源引人电压等级、电缆电线敷设方式等。
高层民用建筑的用电负荷等级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9.1.1条(强制性条文)确定,其他类建筑的负荷等级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6年版)(以下简称《建规》)11.1.1条(强制性条文)确定。
2.配电系统。(1)配电系统中的电线电缆截面设计应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54一95(以下简称(低压》)第2.2.2条的规定(强制性条文)。(2)配电系统采取接地故障保护时,应根据《低压》4.4.4条(强制性条文)进行总等电位联结设计,应设计总等电位联结端子箱的平面布置和结线示意图,或详细说明总等电位联结措施的具体施工做法,标准图应选用新版(02D502一1)。(3)配电系统的中性线截面选型应按《低压》2.2.6条设计,保护线(PE线)的截面选型应按《低压》2.2.9条设计。(4)电源由室外引人时,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52一95(以下简称《供配电》)第6.0.10条的规定,在建筑物引人处应设隔离电器。(5)配电系统中,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根据《低压》4.1.2条的规定,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6)配电系统中,正常电源与应急电源按《供配电》3.0.2条(强制性条文)在设计图纸上应注明防止并列运行措施。(7)住宅(宿舍)类建筑的配电系统应按《住宅设计规范》(203年版)GB5096一199(以下简称《住宅》)第6.5.2条的规定,在电源引人总开关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照明与插座回路应分开设计;除空调插座外的插座回路断路器应设漏电保护装置;每套住宅的进线应不小于10m时,室内配电线路截面不小于2.sm澎,卫生间等应设计局部等电位联结。(8)配电系统中采用多级漏电保护时,应按《低压》4.4.2条设计时限选择性配合,漏电动作电流值选择应按《民用电气》14.3.1条设计。
3.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中的电梯,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C夕1,16一92(以下简称《民用电气》)第104.2条,应由专用回路供电。在一些设计中,消防电梯和普通电梯、加压风机等共用双电源切换箱,这是不合适的,消防电梯进线应独立。
4.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计备用电源,若采用蓄电池,按《建规》H.1.3条(强制性条文)和《高规》9.2.6条(强制性条文),设计图纸中应注明连续供电时间。
5.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按(建规》1.3.1条(强制性条文)规定,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6.游泳池、喷水池等特殊场合应根据《民用电气》第14.8节的规定设计安全保护措施。
7.建筑物防雷等级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CB5057一94(2以洲)版)(以下简称《建筑防雷》)第2.0.1一2.0.4条的规定(强制性条文)计算确定。建筑防雷措施,包括屋面避雷带网格尺寸、防雷引下线间距等应按确定的防雷等级,根据《建筑防雷》的有关规定设计。
8.按《建筑防雷》第3.5.4条要求,在配电盘内,宜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壳之间装设过电压保护器。在一些设计中,常出现以下问题:配电箱的过电压保护器设置在进线开关前,这是不合适的,应在配电箱的母线上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9.在一些设计中,地下车库的疏散指示灯沿车道的方向布置,这是不合适的,应按防火分区指向相应的疏散出口。
以上是本人在设计及校审过程中发现的一些常见问题,这些问题在一些设计中都出现过,本人予以归纳及总结,供大家参考及在以后的设计过程中避免发生以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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