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2005年曾以较大市立法权制定了《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因与2012年4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部分涉及
校车管理的条款不一致,该法也必须作出调整。“比如此前深圳规定校车使用许可主体为市公安交管部门,而国家的规定是政府。2012年,深圳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将校车使用许可主体明确为市教育部门。”为解决这些问题,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表示,此次立法将采用特区立法形式,直接授权教育部门行使校车许可权。“今后深圳拟由财政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校车许可权则授予教育部门。”为保护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和处置学校安全事故,市政府起草并已通过了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目前正提请人大审议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市民如有建议或意见,可于下月26日前邮寄、电邮或者传真到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办。校车安全一直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条例在这一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条例"拟规定由市教育部门根据申请,在依法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由交警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
校车标牌。同时,校车驾驶员也必须取得交警颁发的校车驾驶资格,未取得该资格,不得驾驶校车。”校车还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可以在公交站台上下客。校车在按照交通规则掉头、转弯或者停泊时,其他车辆应当礼让。http://www.zyqch.com/校车掉头转弯或停泊时其他车辆须让行,校车使用条件方面,“条例”则保持与国家规定一致,明确要求使用校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取得许可,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校车标牌不得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车辆。要求学校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在接送学生时,校车还应配备一名以上随车照管人员,负责维护车内秩序和保障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