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期间的桌案用途十分广泛,是家庭生活的必需品,故桌案的种类和形制也十分丰厚。长、短,大、小、高、矮,不一而足。
桌子有两种方式,一种有束腰,一种无束腰。束腰有两种作法,一种低束腰,一种高束腰。案的外型有别于桌子。突出表现为案腿足不在四角,而在案的两边向里收进一些的方位上。两边的腿间大都镶有雕刻各种图画的板心或各式圈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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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两边腿足下不带托泥,也无圈口和雕花板心,而是在腿间稍上一些的方位上平装两条横枨的家私。这类家私,假如面上两端装有翘头,那么不管大小,通常都称为案。
案,而案形结体不只包含案,也包含这种类型的桌子。大家把大者称案,自不必说,把小者称桌,即案形结体的桌子。阐明这类小案桌与平等大小的桌子在运用功用上没有什么区别。也阐明案和桌自发生、发展到现在,始终保持着极端亲近的联络。
凡四边长度相等的桌子都称为方桌。多见的有八仙桌,因每边可并坐二人,合坐八人,故称八仙桌。有带束腰和不带束腰两种方式。方桌中还有一种一腿三牙式的,这种方桌不只结构坚实,外型也很漂亮——三个方向的桌牙都一起装在一条桌腿上,一起支撑着桌面。
方桌中还有专用的棋牌桌,多为两层面,单个还有三层者。套面之下,正中做一方形槽斗,附近装抽屉,里边寄存各种棋具,纸牌等。方槽上有活动盖,双面各画围棋、象棋两种棋盘。平时也可用作书桌,名为棋桌,是指它是专为弈棋而制造的,具备弈棋的器具与功用。实际上它是一种集棋牌等活动于一身的多用途家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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