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一家广告公司以“今日头条”恶意侵权为由,把与“今日头条”关联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被列为**被告和第二被告,并将其索赔1亿元人民币。
起诉“今日头条”的是北京博天恒业广告有限公司,原告诉称,2011年,原告取得“头条”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广告代理、广告传播等。而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自2012年8月起开发并运营“今日头条”APP,将“头条”二字作为APP图标使用,同时该APP网页版也多次突出使用“今日头条”、“头条”。“今日头条”APP及网页实际上是以推送广告为目的的盈利产品。
被告“今日头条”代理人辩称,今日头条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的行为。今日头条已取得“头条”、“今日头条”、“头条”(图文)在第9类、第41类、42类的7个商标,第9类商标的范围主要是程序、软件等类商品,第41类商标的范围主要是电子出版物等类服务,第42类商标的范围主要是计算机软件维护、升级等类服务。而今日头条网站及今日头条APP均属于新闻资讯类产品,今日头条已经取得上述商标注册,没有侵犯原告在第35类的商标权。
而且被告方“今日头条”代理人还表示,今日头条属于科技类公司,今日头条网站及手机APP均属于新闻资讯类产品,用户下载APP并不是想着其是一个广告产品而去下载的,看重的是其提供的资讯类服务,所以今日头条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广告服务无关,不存在相同或近似。
北京芝麻网了解到被告“今日头条”指称原告在注册第35类商标后3年内未实际使用,索要巨额赔偿没有依据,属于恶意诉讼。而原告则指称被告恶意侵权,因为今日头条此前曾多次申请注册与“头条”相关的第35类商标,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
**法庭建议双方调解解决争议,原告、被告均表示回去研究。北京芝麻网建议在商标注册并未获得的情况下,建议不要贸然使用,否则容易构成侵权或者被侵权的行为,**导致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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