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实践中存在众多企业以起法定代表人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由公司实际使用的情形。那么此种情形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或者被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下文将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对此做简单的阐述、分析。
具体到商标申请行为,既然公司要以法定代表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其应该清楚有关商标申请时对法定代表人以自然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的约束条件。其既然授权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这就相当于间接默认了法定代表人经营个体工商户的问题。或者说,可以视为公司同意法定代表人的“竞业”行为。
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相关规定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的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显然也是属于公民的范畴,抛开作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不说,其以个人名义经营个体工商户并无任何不妥。
纵观整个公司法、民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相关规定中,均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正所谓“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由此可以推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取得法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经营个体工商户。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其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从商标注册审查形式来说:
北京商标注册申请为形式审查,审查员仅对商标申请中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即仅核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注册商标申请的主体资格、所提交资料是否齐备、文书填写及商标图样是否符合要求。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在审查员接受到申请材料时,是以自然人注册商标的标准来审查,不会去查验该自然人是否同时为某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而,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并已是一种普遍做法,行为本身并不违法法律规定。
当然,如果法定代表人并未获得公司的授权,而自行申请注册,则要另当别论,可能涉及到代表人抢注的问题,另文论述。
综上可知,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法律依据,并已有众多的成功案例,目前已成为企业构建知识产权机制的一种普遍做法,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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