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在签订出租房屋协议时,往往会在合同中努力避免承担未来发生相关事件后的责任。房天下青岛租房提醒房东租客们,如果在房屋出租协议中房东约定如下六种免责条款,其实不具备效力。
1、无效免责条款一
免责条款:如果租客延期缴付水电气费、物管费、滞纳金等,造成经济损失全由租客承担,且房东有权解除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小编提醒:根据物业等合同,房屋水电费等费用的缴纳责任人为房东而不是租客。不能将一份合同的责任强加在另一份合同的相对人身上。
2、无效免责条款二
免责条款:租客对房屋具有维修义务,如果因房屋质量而造成的损失,都由租客承担相应责任。
小编提醒:房东可以约定由租客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维护和维修,但一旦发生相关事故,房东依然不能完全免责。
3、无效免责条款三
免责条款:出租期间,房屋一切设备设施由租客使用并负责管理,由此引起的安全事故等责任均由租客个人负责。
小编提醒:房东将电器、热水器等设备交给租客使用时,可能在交付之日看着没问题,但不代表没有安全隐患。只要有证据证明房东存在过错,依然不能完全免责。
4、无效免责条款四
免责条款:为避免发生不安全事件,租客洗澡、洗头或煮饭时,要打开窗户通风通气,如果租客不听,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租客承担。
小编提醒:这种条款往往出现在比较老的房子的出租合同上,但不符合人的日常生活习惯,属于无效条款。
5、无效免责条款五
免责条款:旧租客租赁到期后,由新租客去收房入住。如旧租客延期交付,由新租客去追责,房东仅协助,并无违约责任。
小编提醒:此条款在签订协议时,如租客表示异议不同意后,房东依旧加入免责条款,则属于无效条款。
6、 无效免责条款六
免责条款:租赁期间,房屋发生火灾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后果都由租客承担,与房东无关。
小编提醒:火灾的责任由消防部门认定,而非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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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来源:遵化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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