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名校车司机“下课”
连续两个月来,大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民警,持续对全市乡镇中小学校车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现已取得阶段性成效。截至目前,通过反复排查、审核全市18个乡镇运行的55辆校车及驾驶员,对其中不符合校车驾驶资格申请条件的28名校车驾驶员下发《责令停驶通知书》,并建议教育部门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招聘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以确保校车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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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据了解,被责令停驶的校车驾驶员“下课”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与驾驶校车的要求不符;二是驾驶证增型后没有达到规定的实习期。警方表示,按当地校车驾驶员的标准,校车司机应当持有A1驾照,其他驾照增型至A1,应满一年的实习期方可驾驶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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