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记账机构具备的条件
在我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申请成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必须经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①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计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②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才能对外提供。
③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④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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