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需要行政机关审批的,须得到批准机关的批准。
二、申请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见说明1)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本表内填写);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经审批的提交);
5.经公证认证的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外国企业章程或组织协议;
6.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7.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对**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8.**代表、代表的简历;
9.经公证认证的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10.机构驻在场所使用证明。
三、申请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登记证。
资讯来源:
http://www.35jn.com.cn/art/szgszc/WaiGuoQiYeChangZhuDaiBiaoJiGouSheLiDengJ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