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不能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未达到上述**条、第二条所列条件的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非企业性单位;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政策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条实际生产经营地和税务登记注册经营地不一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第五条关于新办商贸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经营规模较大的、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销售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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