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许可
申请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 填写完整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其中,“地址”一栏应包括详细的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一栏应包括办公电话、法定代表人或具体联系人的联系电话; (四) 主要人员材料,包括: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附复印件)及简历、无违法违规证明材料;
2、不少于三名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广播影视中级(含)以上职称证明材料;或者广播影视及相关专业(包括新闻、文学、艺术、计算机类等)大专(含)以上学历证明材料、两年(含)以上广播影视工作经历证明和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从事广播影视业务期间的合同、获奖证书、剧照或宣传资料等材料的复印件。同时还需提交主要管理人员的用工合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简历;
(五) 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
(六) 新设立机构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材料;
(七) 办公场地产权属申请人所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办公场地属申请人租赁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及出租人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八)《申请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承诺书》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4号)
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数量:无
(二)申请人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广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