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d的企业适用于本办法。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大多地区已经取消注册资金要求,也有部分地区1000万注册资金为任缴);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游戏文网文许可证办理流程: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
1、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说明的顺序排列;
2、以上全部材料均应为A4规格白色复印纸单面使用(有特殊规定除外),请勿装订;
3、表为1页(如显示为2页,可适当调整行距),建议使用计算机打印。
4、报材料应在每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5、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到期未更换的,文化行政部门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7、实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