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ICP经营许可证: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应当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
办理电信业务ICP经营许可证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
2、有可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3、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6、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7、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没有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8、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电信业务ICP经营许可证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4、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
7、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8、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9、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需提交上述第2项、第9项规定的材料。对于上述第1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10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