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报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
1申请报告;
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 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 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 办公场地证明;
7 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三)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四)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总局社会管理司、省级广播影视局。
行政许可总时限:20工作日。
注意事项 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不少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 |